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发布者:陈中铭发布时间:2017-10-17浏览次数:1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