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
二、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现金、有价证券、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许愿;
三、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
四、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
五、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七、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
八、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