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关于报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1-09 浏览次数: 1307
 

   沪学事〔201043

 

市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教〔2009〕30号)和《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沪财教〔2009〕34号)文件规定,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学生基层就业代偿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沪教委学〔2010〕86号)精神,为做好市属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一)毕业学生向所在高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和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复印件;

4.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需要);

5.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高校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的材料

1、高校填写的《上海市高校( 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高校初审合格并加盖各部门公章的《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报送一式两份,中心核准后返回高校存档一份);

4、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每申请人一份);

5、如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高校存档);

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二次分配就业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3)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二次接收工作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写到县政府驻地以下的乡镇、村,并证明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一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对虽不存在二次分配、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学生基层就业代偿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沪教委学〔2010〕86号)文件要求,对于就业单位为航海业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工作岗位是从事远洋航海工作,即二次接收单位还需写明工作所在船舶名称及是否为远洋船舶。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校应协助学生联系就业单位出具证明,要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审查把关,对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基层单位的界定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二)市学生事务中心完成代偿学生资格确认后,将获准代偿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学校应及时告知有关学生,并组织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复印件在提交第一次拨款申请时一并提交。如果审批程序与高校毕业生离校在时间上有冲突,则由学生先按有关规定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同时在学校帮助下准备好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书面委托学校代其办理还款协议变更手续。学校收到获准代偿学生名单后,除将审定结果告知有关学生外,还应按照学生的委托联系经办银行代学生办理还款协议变更事项,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将重新制定的还款计划告知学生本人。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报送方式

1.纸质申请材料快递至: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1号楼209室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学生资助部(邮编:200235),联系人:周华、王怡炯,联系电话及传真:021-64823579。

2.各高校需组织申请学生登录“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loan.edu.sh.cn)注册相关信息,并按照网上要求填写网上申请。

3.各高校电子版汇总表发送至:yijiong.wang@firstjob.com.cn。电子版文件名按“XX大学XX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发送。(《上海市高校( 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作为电子邮件附件)。

(二)报送时间

各校将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材料于每年暑假前集中报送至市学生事务中心。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应在审查毕业生有关证明材料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材料集中报送。

四、拨款申请材料

各学校于每年8月底之前对获准代偿的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单位服务的状况进行审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每年9月底之前给予补偿或代偿。凡在校期间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贷款已经全部还清的毕业生,其补偿款由学校直接划转至毕业生本人在学校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凡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但尚未还清的毕业生,其补偿或代偿款由学校统一划转至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约定账户,优先安排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还清代款全部本金后的补偿或代偿款余额,由学校划转至毕业生本人在学校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学校凭银行出具的补偿或代偿款结算凭证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申请拨款,学校需提交以下材料:

1.高校填写的《上海市高校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拨款申请表》(见附件4,一份);

2.高校填报的《上海市高校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拨款明细表》(见附件5,一式两份,报送一份,高校另存档一份);

3.高校垫付补偿或代偿款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第一年);

5.学生基层就业单位服务状况证明(用人单位盖章,有二次定岗的需同时加盖二次接收单位公章,学校就业或资助部门盖章确认)。

 

附件1: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