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学事[2011]48号
市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教〔2009〕30号)和《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沪财教〔2009〕34号)文件规定,为规范材料报送工作,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印发了《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关于报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沪学事〔2010〕43号)。2011届相关毕业生材料报送工作已经启动,为确保不遗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现将申请材料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市属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文件内容,认真落实2011年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材料报送工作,具体报送材料要求及相关表格详见沪学事〔2010〕43号。
二、工作安排
2011届毕业生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1年12月1日。纸质申请材料快递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学生资助部(地址: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1号楼215室,邮编:200235),信封注明: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联系电话及传真:021-64823579。电子版汇总表发送至:xszzb@firstjob.com.cn,电子版文件名按“XX大学XX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发送。(《上海市高校( 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作为电子邮件附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