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并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等决定。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就郑重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此后,我们沿着“依法治国”的轨道一路走来,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我国取得了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名的优异成绩。这些成绩来之不易,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保驾护航是密不可分的。但是,法制的不健全,司法独立的“缺斤少两”,又使得我国的法制建设蒙上了“阴影”,法治进程走了一些弯路。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曾经有幸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裴长洪所长题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专题报告,报告中他具体阐述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以及包括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在内的十九条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提法新要求新任务,并针对相关现实问题,辩证性的表述了自身的观点,特别是重点阐述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经济发展,法治先行”。老生常谈,人人能懂,但也正是这么简单的一句话,却在某些人眼中变得如此“复杂难懂”,甚至建起“高架桥”,跨过其行——为了经济发展,经济改革的先行先试和大胆地改、勇敢地闯、积极地探索等做法,导致某些改革措施突破下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违反个别宪法的条文精神。这样做的后果,不仅仅在于忙于发展经济带来的诸多恶果,更为严重的是社会大众法治观念的缺失,法治精神的沦丧,法治权威被践踏,如此人治大于法治,势必从经济范畴伸入更为宽泛的社会生活,届时法治社会何从谈起?!习近平同志层指出:“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之前关于“潘石屹把一亿美金捐给哈弗大学”一事在网上引起热议,但如仔细比较中美两国高校捐款基金的运营机制和法律保障制度,任何有健全理性的人,估计都不会把钱捐给中国高校。我想这不仅对于中国高校,更是对中国社会的巨大悲哀。
习近平同志曾说:“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是如此,在改革开发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的今天,凡事要做到有法有据,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只有“先变法,后改革”,才能使“经济发展,法治先行”不再是一句口号,亦不再是经济高架桥下的昏暗小路。
撰稿人: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