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拉斯维加斯3499网站登录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06-27浏览次数:47

中共拉斯维加斯3499网站登录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

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纪委、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规章制度和要求,促进学校纪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职能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学校的中心工作为根本宗旨,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实施,坚持和推进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严治党。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条 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下,

依法依规依纪,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纪委由5-7人组成,原则上与党委班子同步换届。各二级党组织设纪检委员。

第六条 学校纪检办公室是纪委的办事机构,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纪委工作职责

1.拥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贯彻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3.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加强对学校党风廉政方面情况的调查研究,向学校党委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

4.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日常管理监督责任。

5.开展党的纪律教育,加强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学校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6.指导各党总支、党支部进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7.受理处置党员群众的检举举报;做好纪检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8.抓好纪检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协助党委全面负责学校纪检干部的配备工作。

9.承办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纪检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有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2.讨论、审议纪委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报告等文件。

3.讨论和修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方面重要规章制度。

4.通报纪检工作的重大事项。

5.按规定权限,听取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报,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党员的处理意见等。

6.其他需要由纪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议事规则

1.纪委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2.纪委会议出席成员为纪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纪检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到会。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必要时,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吸收有关同志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3.纪委会议议题由学校纪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纪委其他委员提出,经纪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纪委书记和纪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4.纪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纪检办公室,会议有关材料可提前送达各位委员。

5.纪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6.纪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党员干部等违纪案件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双方人数较接近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后再提交下一次纪委会议讨论。纪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7.纪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纪委会议决策的,纪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纪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8.纪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另行研究;不予批准。

9.纪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0.纪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11.纪委会议由纪检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审核签发。  

第十条  以纪委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纪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 纪委委员分工联系二级单位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纪检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学校纪委委员的作用,特制定纪委委员分工联系二级单位制度,强化纪委委员对各二级单位的指导。

第十一条纪委委员分工联系二级单位的工作职责

1.督促联系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向纪委报告联系二级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2.了解联系二级单位的日常工作、活动,通过走访、调研、座谈、参会、线上联系等方式,参与联系二级单位的常态化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

3.指导和督促联系二级单位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协助调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

4.督促联系二级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指导和参与联系二级单位党风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5.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馈群众对联系二级单位的党员干部的反映和思想动态,提醒联系二级单位存在的廉政风险和隐患。

6.承办纪委交办的其他联系工作。

第十二条工作要求

1.原则上纪委委员每学期至少参加本人所联系二级单位的一次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工作会议或活动。

2.在校纪委工作会上,纪委委员应报告本学期开展工作的情况和所了解到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

3.纪委委员在工作中应带头执行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规定,依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联系二级单位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信访举报受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纪委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渠道,受理针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以及申诉,按照纪检相关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纪委应针对不同的信访举报方式规范受理。

第十四条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受理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委处理的各级党组织、党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纪委受理信访举报后,工作人员应做好信访举报信息的登记录入工作,制作来信来访拟办单,由承办人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报纪委负责人审批。纪委负责人根据信件举报件的重要性、紧急程度或被反映人的管理权限,呈报纪委书记阅批。纪委应严格遵守报告请示制度,对于重要信访举报及案件情况及时报告党委和上级纪委。

第十六条信访举报件按照信息反映、转办、交办、直接查办、信访监督等方式处理。信访举报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对信访问题线索进行排查,并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等五种方式规范处置。纪委应加强对转办、交办件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信访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按照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失实等区分,并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结、澄清、批评教育、提醒、诫勉、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移送司法等处理。

第十八条信访举报件应按规定及时办结,办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原则。办结时应填写信访举报办结单,提交调查报告和其他证明材料。报送信访举报调查报告时,应经承办部门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对实名举报的信访举报件,应按照“谁承办,谁回复”的原则回复信访举报人。对上级部门及领导批转,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信访举报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信访举报件办结后,应按规定做好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归档要求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纪委应对信访举报有关数据进行规范统计,定期分析学校信访举报情况,按规定向学校党委和上级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  纪检干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作要求

1.纪检干部要努力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规党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纪检工作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2.纪检干部要严格遵守《上海市纪检监察干部八条严禁行为》,有坚强的党性和政治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3.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密切党同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做好纪检工作。

4.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依法依纪履行职责。严于律己、勤政廉政,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十三条  工作纪律

1.对重大问题,必须经过纪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2.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纪检工作的秘密,妥善保管案件线索、调查和处理材料,不与无关人员谈论和泄密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

3.严格按办案规定办事,不接受与案件有关的当事部门或当事人的宴请、礼品及各类娱乐消费活动。当与涉案人员存在亲戚关系和利害关系时,要自觉回避。

4.纪检干部如违反纪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或党的纪律,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相应的党的纪检机关查处。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与由学校纪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