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本市户籍居民及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办理出入境证件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101)
本市户籍居民及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
欢迎您来本窗口办理出入境证件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办事的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及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可以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及普通护照加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办事的手续:
1、首次申领、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出入境证件及再次办理港澳台旅游签注的,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再次办理单独签注(旅游签注除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3、在出入境部门内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或仅办理单独签注的可免)。
4、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七周岁(含)以上申请人办理普通护照的须当场采集个人签名。
5、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申请人,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6、申请被盗、遗失补发,须在申请表内注明,并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确认书》。申请换发出入境证件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7、如果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8、办理除旅游签注以外的,须提交与签注种类相应的证明材料。
9、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出入境证件,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1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补发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变更的;
(4)申请人已在户政部门变更人口照片的;
(5)原护照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被盗的;
(6)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1)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4)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5)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情形。
三、办事的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2、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3、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4、符合电子普通护照办事条件,办理普通护照加注的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曾用名加注,须提交户口簿曾用名备注页。
(2)英文姓名加注,须提交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出生证明(该出生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外国法定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定居证明(该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驻外机构认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外交代表机构签发的有英文姓名的护照。
(3)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加注,须提交经公证的相关证明。
5、赴港澳除上述材料外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办理赴港澳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持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申请人可选择自行出入境或随团出入境;持港澳团队旅游签注的申请人须随团出入境。
(2)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申请“探亲”签注,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再次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3)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具体材料详见港澳商务告知单。
(4)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5)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6、赴台湾除上述材料外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赴台湾团队旅游的(暂未恢复),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提交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团队游签注申请人需通过有组团资质的旅行社组团出行。
(2)赴台湾探亲或者赴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3)经台办批准赴台湾进行经贸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4)赴台湾定居的,申请“定居”签注,并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以下情形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本市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在本市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本市居民赴台湾后取得在台湾定居资格,返回本市办理定居手续的,提交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及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誊本。
(5)经台办批准应邀赴台湾交流的,申请“应邀”签注,并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6)赴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本市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7)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并提交本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8)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四、持有效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再次办理赴港澳台旅游签注的,本人可通过智能签注设备申请。
(具体签注种类和次数见智能签注设备)
注:特定身份或名字中含有系统未能识别的生僻字以及所持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上一次签注为应邀赴台签注等其他情形系统审核不通过的,不能通过智能签注设备办理旅游签注的,须提交相应材料前往受理窗口办理。
五、签注种类及期限:
1、港澳签注:
(1)个人旅游或团队旅游:
香港: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停留期为7天;
澳门: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停留期为7天。
(2)探亲:
①3个月一次签注: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②3个月多次签注:未满60周岁的申请人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③1年多次签注:60周岁(含)以上申请人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的,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或者有特殊家庭困难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父母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的,子女在港的,方可申请,子女不在港的,不予受理。
(3)逗留:根据申请材料签发相应有效期的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期限以签注期限为限。
(4)其他: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符合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认定的)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台湾签注:
(1)团队旅游签注: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可签发最长1年且不超过领队证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签注。
(2)探亲签注: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3)定居签注: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4)应邀签注: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5)商务签注: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立项批复》,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6)学习签注:根据赴台学习证明以及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载明的学制签发相应的多次有效签注。
(7)乘务签注: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签发1年或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8)其他签注:赴台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务,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
六、受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周一~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市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各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具体地址详见出入境机构地址及接待时间一览表)
军人须在市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办理。
各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均可直接受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其他、乘务、学习、应邀、商务签注)(在分局申请单独签注,只能在该分局领证或快递领证)。
赴台湾其他、乘务、学习等签注申请须在市局办理,赴台湾应邀、商务签注申请须在市局、浦东新区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办理。定居签注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办理。
七、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本市户籍居民单独申请签注的,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智能签注设备受理除外)。
八、收费标准:
1、护照120元/本。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告[(2021)22号]。
2、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1次有效签注15元/件,2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
3、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60元/证;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1931号]。
九、咨询电话:12367监督电话:68547109
十、电子政务(网上预约):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https://gaj.sh.gov.cn/crj/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二0二三年五月